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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百科•普法词条|公积金

2023-8-7 15:24| 发布者: 程文选| 查看: 198| 评论: 0

摘要: 中文名:公积金英文名:Reserve类别:公司法概述公积金,是指公司根据法律、章程的规定,从公司盈余和其他收入中提取的,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或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规模的储备资金。一、公积金的特征(一)公积金是一种预 ...
中文名:公积金

英文名:Reserve

类别:公司法

概述

公积金,是指公司根据法律、章程的规定,从公司盈余和其他收入中提取的,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或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规模的储备资金。

一、公积金的特征

(一)公积金是一种预备性的备用资金

公积金从公司的现有资金中提留,以备将来之用,因而又被称作储备金或准备金。

(二)公积金来源于公司税后利润和其他收入

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前者提取于公司税后利润,后者提取于依法应当归入公积金的公司收入。

(三)公积金属于公司股东权益的一部分

公积金作为储备资金,对公司的生存和发展意义重大。一方面,公积金具有弥补将来亏损的功能,起到维护公司信用和抵御经营风险的作用,也有助于公司在保持生产经营相对稳定的情况下调整经营政策,尽快扭亏为盈。另一方面,公司必须具备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否则,就会损害自身的竞争力。此外,由于公司与股东在近期与长远利益上可能出现冲突,法律有必要对公司的自我积累作出强制性规定,防止股东因追求股利分配最大化而损害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这种强制性规定就是公积金制度。

二、公积金的种类

以公积金的来源为标准,公积金可以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

(一)盈余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是从公司盈余中提取的累积资金。根据提取方式的不同,盈余公积金又区分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

1.法定盈余公积金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强行提取的公积金。公司法第166条第1款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任意盈余公积金是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而特别储备的公积金。公司法第166条第3款规定:“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与否,由公司自治,但一经确定,除非变更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不得随意改变。

(二)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将特定的公司收入项目列入资本公积金账户的积累资金。与盈余公积金的最大区别是,资本公积金的来源与公司盈余无关,只要公司收入中出现法定的项目,就应提取。在此意义上,资本公积金具有“法定性”。

公司法第16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据此,资本公积金来源于两个方面:股份有限公司溢价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收入。此处的“其他收入”,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溢价、处置公司资产所得、资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时冻结申购资金期间的利息、投资准备等。

三、公积金的使用

公积金既然为特定目的而提留,自应遵循专款专用原则,否则,既有违初衷,还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另外,公积金作为股东权益的一部分,其使用应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实务中,公司章程一般都要对公积金的使用范围有所限制。公司法第168条第1款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一)弥补亏损

1.弥补亏损是盈余公积金使用的第一要务。公司出现亏损时,如果不首先弥补亏损,公积金就不能他用。公司法第166条第2款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即应首先用法定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不足以弥补的,用公司当年利润弥补;仍不足以弥补的,用任意盈余公积金弥补。

2.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资本公积金的目的是增加公司的资产,故其作用与盈余公积金不同。为避免公司资产的流失以及管理层通过弥补亏损的方式减少公司的资产,从而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禁止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

(二)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公司需要增加资金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除了通过借贷、发行新股与债券等途径募集资金外,用公积金追加投资也是重要途径。

(三)转增资本

公积金累积到一定程度,公司可以通过增资程序将其转化为资本,不仅公司股东乐于接受,而且程序简便、成本较低。各国公司法普遍规定公积金可转为公司资本,我国亦然。公司法第168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将公积金用于转增公司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四、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6条至第168条。

来源:中国法律咨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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